为促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6月3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根据实施意见,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该类别相应专业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 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晚于20∶30下课 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其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