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
5、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缴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不包括已享受国家政策性退税企业),其缴纳增值税25%地方分成部分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即:年纳税100万(含)-300万元的奖励40%,年纳税300万(含)-500万元的奖励50%,年纳税500万(含)-1000万元的奖励60%,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以上奖励只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奖励年限为5年。
8、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从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9、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免征契税;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其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10、独资、合资新办的旅游开发企业(不含旅游服务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11、商贸流通企业,前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剔除企业所得税部分,对年纳税20万(含)—50万元的,按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年纳税50万(含)—100万元的,按12%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15%给予奖励。对效益好、规模大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一事一议”。
12、手工艺来料加工企业,自生产经营年度起,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税部分前两年全额予以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50%的额度予以奖励。出口创汇型的手工艺来料加工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及相关税收减免优惠。
二、土地
13、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用地,按国家统一制定的第十三类工业用地价格6.39万元/亩出让,出让方式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工业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
三、水电
14、工业用水现行标准按1.00元/吨(不含排污费),经批准自行取水(水力发电取水除外)的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15、工业用电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规定的江西电网售电价目表执行。对用电大户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
四、规费
16、工业企业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涉及到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其他的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只收取工本费。
五、奖励
17、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江西省著名商标或江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奖励2万元,获市级知名商标奖励0.5万元,获绿色食品认证奖励1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或省级以上重点保护产品奖励2万元,新注册商标产品奖励0.2万元。获得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认证的奖励1万元,获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从县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18、生产性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性奖励外,以上年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基数内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超基数部分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19、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不包括已得到上级贴息补助的企业),对其流动资金(当年实际发生额)贷款采取贴息补助。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贴息50%。贷款额确定以银行出具相关手续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再由县相关部门核定后按当年银行同期利率结算,以上贴息年限为一年,贴息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贴息资金从县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20、工业企业租赁厂房的,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每月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1元/平方米补助;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的租赁费补助。以上租凭厂房的补助面积限为3000平方米内。
六、其他
21、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客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由引进单位负责全程跟踪服务,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直接进入“审批快车道”,7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毕上报手续。
22、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外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其子女入托、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23、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经县行政服务中心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24、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除已明确列支资金来源外,均由受益财政兑现。
25、对引进特殊项目和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另行面议。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优惠政策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