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户余干工业园区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后二年奖励50%;入园的生产性企业(不包括已享受国家政策性退税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即:年纳税100万(含)—500万元的奖励12%,年纳税500万(含)—1000万元的奖励15%,年纳税1000万(含)-3000万元的奖励18%,年纳税在3000万元以上和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可“一事一议”。以上奖励只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奖励年限为5年。
2、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涉及县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一律按1900元/亩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3、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每亩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使用年限50年。
4、进入工业园的企业,工业园区负责做好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有线电视和排水、排污等设施至企业用地红线。
5、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用水价格为1元/吨。可确保以低于市场价格或企业自产价格供汽。
6、涉及农付渔业项目:引导农民种植、渔民养殖企业生产需要的有关原料作物,倡导提供保护价收购。支持配合企业申报国家、省农业龙头企业,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
7、投资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享有自主开发经营权,门票收入所得税和旅游发展建设基金县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8、凡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8年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9、对在本县生产的获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产品、年纳税额县财政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本县生产的获省工商局颁发的省级名牌或着名商标产品、年纳税额县财政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协助招工和员工岗前培训。
11、凡在余干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商,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理外商优待证、投资企业保护牌、企业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情况记录表、车辆特别通行证。
12、凡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生产骨干的家属和子女,在户口、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本人申请可授予本县荣誉市民称号。
13、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享受单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4、外贸企业除省、市按政策奖励外,县财政再实行奖励,以上年度实际出口数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经市外经委认可)奖励0.01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15、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兑现,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1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