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1-10-18 00:00| 发布者: jxrs |来自: 玉山县人民政府

摘要: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县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县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外、境外、国外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
  第二章 税收
  第三条 外商独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其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外商独资新办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全额奖励。
  第五条 外商独资新办交通运输、建筑、文化娱乐、教育、卫生、饮食服务业,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三年内按纳税额4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商独资新办各类市场的,县收部分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三年内按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商独资新办零售商业企业,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三年内按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外商独资、合资新办旅游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的,县收部分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三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外商收购、兼并县、乡、国有(集体)企业,其中收购、兼并停产的生产型工业企业,接受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含50%),并与下岗职工签订了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
  第十条 外商独资新办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认定),自投产之日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外商独资在工业园区内(指金山工业园、岩瑞工矿区、轴承工业小区,下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本规定企业所得税奖励期满后,三年内经批准按15%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50万元以上开发绿色食品,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或种养加一体的企业,开发荒山、荒坡、荒地和荒水,以及保护水土资源项目的企业,其农业特产税自取得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所缴纳农业特产税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县以上认定),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纳农业特产税全额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内按50%奖励;对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3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含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计算进项税额(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农产品按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外商新办其他行业的企业,年纳税5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按纳税额2%奖励;达到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纳税额5%奖励;以10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万元纳税额,奖励数目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七条 税务征管部门对建帐困难的外资企业,可实行"定额、定期、定率"的方式征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办理一般纳税户后,可依法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三章 用地
  第十八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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