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第6年至第10年,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金补助: 1.我市鼓励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 3.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由省级认定)、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 个体私营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10-30%、31%-50%、51%以上的增速分档,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20%、30%、40%奖励给企业。 用地优惠 外来投资从事第一产业开发的,可以承包国有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承包期限为30年,投资合作造林的期限可延长至50年,承包头2年,免缴承包土地租金。 市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我市建分支机构,所购土地按基准地的40%协议出让。 规费优惠 外来投资者独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交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市内外客商独资、合资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景点和种类市场的市、县(市、区)本级应收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